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2008〕88号)和《关于开展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08〕327号)(详见附件1)要求,为认真做好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的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请校内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抓紧时间,认真、及时地做好本单位专家信息核查工作。
(一)核查的主要对象
校内各单位1990年至1994年五年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包括出国未归、停薪留职、已从外单位调入或调离本单位但尚未办理特贴变动手续等情况的相关人员,已退休的专家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核实。(详见附件2《各单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员名单》)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
目前尚继续按月享受特贴专家的姓名、性别、年龄、邮编、通信地址、住宅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年份和其他有关信息。(详见附件3《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个人情况表》)
(三)请校内各单位指定负责人,依照《各单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逐项填写《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个人情况表》(详见附件3),不能空格。
如果专家人员数有增补,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个人情况表》,单位需要出具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报送人事处技术干部科。
(四)请校内各单位指定负责人把填好的《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个人情况表》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于2009年1月6日下班前报送人事处技术干部科(行政楼821室)。逾期不报,国家将终止特殊津贴的拨付。
联系人:孙洪涛
联系电话:85166483
电子邮件:htsun@163.com
附件1:《关于开展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08〕327号)
附件2:《各单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员名单》
附件3:《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个人情况表》
人 事 处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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