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7〕186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学校决定开展2007年度人员考核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组织进行,并向学校报送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应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差,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行为者;
2.年度内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4.年度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5.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5次以上者;
6.考勤情况差,年休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事假30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旷工3天以上者;
7.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
8.停薪留职、借调人员未履行协议者;
9.公派出国超期未归,自费出国未履行协议者;
10.以调动工作为由擅自离岗者;
11.完成工作质量较差,或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12.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较大者;
13.因其它原因考核不合格者。
各单位将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1月7日前报至人事处人事科,需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人 事 处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